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 ZDDBG240035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 ||
主题分类: | 陕交发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6-03 |
为深入推进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企业安全标准化评价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6〕1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结合《管理办法》和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评价工作按照“政策引导、依法推进、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为重点,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为抓手,通过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夯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提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加快实现我省现代交通运输业追赶超越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实施范围
(一)评价对象
在陕西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的企业或独立运营的实体。
(二)评价领域及专业类型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
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养护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三)评价等级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等级,三级为最低等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水路旅客运输、港口危险货物营运、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隧道和桥梁运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不设三级,二级为最低等级。
(四)评价机构
评价机构是指满足评价机构备案条件,完成管理系统登记报备,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一级评价机构经交通运输部备案,并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有关材料(具体见附件)后,在陕西省境内开展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
二级评价机构在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后,在相应领域开展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
三级评价机构在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并向各地市交通运输局提交有关材料(具体见附件)后,在相应地市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
(五)评价管理
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工作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系统统一开展。
全省交通运输中型规模以上的企业、“两客一危”、交通工程建设企业须尽快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达标,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应参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进程。
三、职责分工
(一)陕西省交通运输厅为全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价工作主管部门,厅安监处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并向社会公示、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评价工作的有关信息。
(二)陕西省交通运输技术服务中心为省级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协助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对评价机构、评审员、达标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完成省级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陕西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航运局、厅质监站作为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本行业内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结果在本行业信用管理、信誉评价、资质审核、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的应用措施;对参与本行业企业评价的评价机构、评审员进行评价质量监督。
(四)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贯彻落实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对未达标或未开展达标建设的企业制定相应督促措施;对辖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五)评价机构负责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评价等级证明的颁发;负责对本机构评价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日常指导、年度核查。
四、评价流程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包括初次评价、年度核查和换证评价三种形式。
(一)初次评价
企业进行初次评价,按照企业自评、管理系统申报、选择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初审、实施评价、提交评价报告、审核评价报告、组织评价质量抽查、进行公示、发证等程序进行。
(二)年度核查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等级证明后,应按年度开展自评,并报颁发等级证明的评价机构进行核查。年度核查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评价等级,由评价机构按程序报备相关管理部门后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
年度核查结论为合格以上的企业,维持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有效;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提交自评报告的企业,评价机构应通知企业并提出整改建议,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改。企业在30日内未经验收完成整改,或仍未提交自评报告,评价机构应撤销并收回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并按程序报备相关管理部门后通过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告。
(三)换证评价
企业在取得等级证明3年且满足下列条件,在原证明有效期满之日前3个月内可直接向评价机构申请现场勘察、资料审核、审查必备项。通过审查后,换发同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证明。
(1)年度核查等级均为优秀(含换证年度);
(2)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未发生被主管机关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或约谈;
(4)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为B级以上;
(5)未违反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6)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发生变化的,年度核查或有关证据证明其满足相关要求;
(7)评价机构认定企业三年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改进。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取得等级证明3年后须按初次评价流程进行重新评价。
五、监督管理
(一)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组织领导,省级管理维护单位具体实施,每年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突击检查方式,抽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改进情况。
(二)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组织领导,省级管理维护单位具体实施,每年对评价机构评价质量、内部建设、评审员管理等进行检查,对不负责任、管理不规范的评价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省厅依据《评审员评价机构信用扣分细则》(《管理办法》附录C)进行记录。
(三)陕西省交通运输厅组织领导,省级管理维护单位具体实施,通过管理系统处理实名举报,并对评价机构、评审员违规违纪和失信行为按照《评审员、评价机构信用扣分细则》(见《管理办法》附录C)进行记录。
(四)评价机构每年向省级管理维护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省级管理维护单位每年向陕西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五)评价机构对企业实施评价活动前,应通知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经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评价工作,并接受其现场监督。
(六)评价机构应指导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明企业不断完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和行为,形成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是《安全生产法》和《管理办法》提出的明确要求,是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的有效手段,是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必要途径,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长效制度,也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系统工程,对于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管理维护单位要按照《管理办法》和本《意见》要求,全面持续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为我省交通运输追赶超越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加大推进力度。《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目前,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任务依然艰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加大推进力度,对原已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的企业,要督促其按时参加年度核查或换证评价;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交通运输企业,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动员,通过政策宣讲、新闻报道、组织培训、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大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省级管理维护单位要设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网络专栏,公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政策、工作进展情况及查询、培训、通报、公告等有关管理服务信息。
(四)注重结果运用,加强信息互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将企业达标与日常安全监管、信誉考核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在规定时限内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被撤销等级证明的企业应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客运、危险货物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及年度核查情况应作为企业经营资质年审和运力更新、新增审批、招投标的安全条件重要参考依据。
(五)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工作衔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和指导,引导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和处理;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切实做好工作衔接,保证评价工作的连续性。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有关职责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陕交函〔2014〕390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8年5月31日